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2006年4月,武汉市蔡甸区检察院在上级院侦监部门的指导下,率先在全省基层院开展了快速办案机制的试点。一年来,该院启动快速办案机制办理轻微刑事案件35件41人,占同期受案的23%。案件从刑事拘留到一审判决,平均用时77天,比一般法定诉讼期限减少53天,极大提高了诉讼效率,化解了社会矛盾,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院快速办案机制的突出特点是:
一、联手公安、法院,扩展“快”的空间
由于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的办案期限为7日,时间非常短,审查起诉阶段的一般办案期限为30日,时间也不长,如果仅在检察环节快速办案,整个刑事诉讼流程提速不明显,快速办案机制的作用发挥不出来。该院认为,要真正做到快速办案,必须将提速机制向前向后两个方面延伸,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形成“锁链效应”,达到全程提速的目的。该院主动与公安、法院联系,就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意义与法律政策依据进行探讨,三方就联手快速办案达成共识。经过一年的实践,公安、检察、法院三方联手为轻微刑事案件提速,平均办案期限78天,相比检察一家提速而言,至少多缩短期限30天,快的优势更加突出。
二、出台规范文件,明确“快”的规则
经与公安、法院协商,三方共同出台了《关于简易案件提速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快速办案机制的原则,适用范围、提速措施。
1、明确启动机制,把握两个原则。《实施意见》规定,由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主导、启动快速办案机制,并对刑事诉讼全程提速进行监督。同时要注意把握两个原则,一是职能原则。必须严格坚持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口把关。侦查监督部门启动案件提速,但不能代替其他部门作出决定,不能越权、扩权、揽权。二是情势变更原则。如果快速办理机制必备条件变更或消失,可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但必须经办案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并通知侦查监督部门,以防止转化程序的随意性。2006年9月,该院在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王某某(艳军)盗窃一案中,王某某仅一笔犯罪事实,事实清楚,供述稳定,符合快速办案机制的要求。该院启动快速办案机制,2日内批准逮捕并向公安机关提出侦查提速建议。公安机关接受建议,准备15日内结案,但在移送起诉中,又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其他盗窃的事实,需要继续搜集证据,补充侦查。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公安机关将此案转入了普通程序侦查,同时通知了该院侦查监督部门并得到支持和理解。
2、明确适用条件,界定四类案件。《实施意见》规定: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且供述稳定,共同犯罪案件的嫌疑人在二人以内且供述能相互印证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快速办案机制办理。同时明确界定:对盗窃、抢夺、抢劫(除转化型抢劫外)、故意伤害四类常见,且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必须适用快速办案机制办理。
3、明确操作程序,区分四个阶段。根据刑事诉讼的程序,《实施意见》将快速办案机制划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审查批捕。侦查监督部门认为案件符合条件的,应启动快速办案机制,3日内审结,作出批捕或不捕决定。第二阶段是侦查。已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30日内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第三阶段是审查起诉。公诉部门应在15日内审结,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第四阶段是审判。对提起公诉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院在15日内审结,作出判决;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法院在20日内审结,作出判决。
三、设置一套文书,掌握“快”的节奏
为了便于各机关、各部门在快速办案中把握好诉讼效率与办案质量的关系,搞好诉讼各阶段的衔接,该院根据《实施意见》中操作规程的要求,设计了一套快速办案文书。在审查批捕阶段,设置了《快速办案意见书》和《批准逮捕案件侦查期限建议书》,用于侦查监督部门启动快速办案机制和向公安机关提出缩短侦查期限建议。在审查起诉阶段,设置了《批准逮捕案件审查起诉期限建议书》,用于侦查监督部门向公诉部门提出缩短审查起诉期限建议。在审判阶段,设置了《提起公诉案件审结期限建议书》,用于公诉部门向法院提出缩短审判期限建议。此外,还设计了《快速办案流程跟踪表》,共分9栏,包括主犯姓名、案由、拘留时间、提请逮捕时间、批捕时间、移送起诉时间、提起公诉时间、判决时间及判决主要内容。对启动快速办案机制的案件,随案附《快速办案流程跟踪表》,由案件承办人填写,并随案向下一环节移送,使整个快速办案环节环环相扣,步调协调。
四、探索完善机制,实现“快”的效果
在实践快速办案机制过程中,该院根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对执行中的问题即时进行调整,不断完善快速办案机制。2007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该院对照《意见》,对快速机制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如:增加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条件,同时放宽了适用案件类型的限制。
通过一年的实践、探索和完善,快速办案机制在当地受到司法机关和群众的普遍欢迎,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是办案效率提升快。如:罗某故意伤害案。2006年3月,罗某在某砖厂打工,因工资问题与王某发生争执,罗某用拳头对王鼻梁打了一拳,经法医鉴定,王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单一、清晰,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28日提请对罗某逮捕。经审查,该院决定启动快速办案机制,当日就以故意伤害罪批捕了罗某,罗某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此案从4月27日刑事拘留到6月8日法院判决,一共用时43天,比一般法定诉讼期限减少87天,大大缩短办案时间。统计一年来所办32件提速案件,审查逮捕平均用时2.5天,缩短期限5.5天,捕后至侦查终结平均用时27天,一般情况缩短期限33天。审查起诉平均用时14天,一般情况缩短期限16天。这些环节节省时间都在二分之一以上,极大地提高的诉讼效率,实现了新机制的设计预想。同时,办案质量同样得到了保证,起诉率、有罪判决率均达100%。二是化解矛盾快。经过快速机制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了诉讼结果,犯罪嫌疑人如同吃了“定心丸”,与社会对立情绪减少了,悔罪自新,重新做人的愿望更强烈了。如:胡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胡某系农村无业青年,想在通村公路工程中找点事做,但是无人理会。2006年11月8日,胡一气之下,开铲车将路基毁坏,造成3万元的损失。据了解,胡某人品并不坏,只是一直没有找到工作,看到别人赚钱,心里失衡。事后他也承认是一时冲动行为,很后悔,想早点重新做人。该院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决定启动快速机制办理,案件很快移送到法院。审判中,法院判处胡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胡仅被羁押了2个月就当庭获释。获释时胡某表示:今后一定学法守法,踏踏实实做人,不辜负司法机关的教育和帮助。另一方面,受害人及其家属精神上的压力和负担尽快得到了减除,正常生活尽快得到恢复,社会的稳定和谐有了保障。如危某强奸案。经审查,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是同村人,因为案件的性质比较特殊,生活范围比较狭窄,舆论压力比较大,受害人要求从快从严惩治犯罪嫌疑人。该院启动快速办案机制,用50天的时间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于法,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