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历经十年,当事人竞毫不知情。236万人民币突然被法院强制执行,这其中有何蹊跷?为维护公司利益,当事人找到了检察机关。在事实和法律面前,武汉市区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一纸检察建议追回公司资金236万
今年7月26日,武汉市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公司)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36万元人民币被强制执行,法院出具的是1998的一份民事判决和今年作出的一份执行裁定。
突如其来的遭遇让长安公司不知所措,几番申辩无果,情急之下找到了检察机关。为确保案件调查顺利公正开展,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蔡甸区检察院异地管辖。蔡甸区检察院启动违法调查机制,在最短时间内查明了案情。
事情要从12年前的一份担保合同说起。
1996年9月,武汉四环管桩工程公司(简称四环公司)向交通银行武汉分行申请人民币200万元的贷款,请求中建三局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简称第二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基于良好的合作关系,第二公司同意担保,但为了自身利益要求四环公司同时提供反担保。
在看到四环公司提供的反担保人武汉市江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江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以及江源公司法人代表黄某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担保《保证书》后,第二公司向交行武汉分行出具了《保证书》,为四环公司的200万元人民币贷款担保,贷款期限三个月。
贷款期满后,四环公司拒不偿还贷款,第二公司亦不愿承担保证责任。1997年5月,交行武汉分行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判决第二公司偿还其为四环公司担保的银行贷款本金、利息、诉前保全费及诉讼费共计人民币230余万元,并强制执行。
本是一次好心的担保,欲帮四环公司渡过难关,不料却让自己蒙受损失,第二公司懊悔难当。1998年3月,第二公司以贷款担保纠纷为由,将四环公司和长安公司(反担保人江源房更名后成立的公司)诉至洪山区法院。法院根据诉状所书被告住所地在《武汉法制报》上发出公告,通知四环公司和长安开发公司到庭应诉。因地址有误,二公司均未能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四环公司偿还第二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贷款本金、利息、诉前保全费及诉讼费计人民币232万余元,同时判决长安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年4月27日,第二公司向洪山区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由于没有找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判决未能执行。
2008年6月26日,根据第二公司提供的地址,洪山区法院依据原判决,下达了执行《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强行扣划了长安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36万余元。
原判决认定,长安公司就是更名前的江源公司,作为贷款担保的反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江源公司是否具备反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即成为案件的关键。因江源公司成立以来,公司多次更名,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法人代表也变换频繁,企业资料不全,取证较为困难。检察人员不辞辛劳,详细查找了该公司历次变更的工商登记资料,终于查清黄某在代表江源公司向第二公司提供反担保时已经不是法人代表,江源公司也早已变更为长安公司,黄某出具的《营业执照》等证件,长安公司已经在《长江日报》上申明作废。黄某《担保保证书》上加盖的公章经检察机关鉴定,与江源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公章印迹亦不相符。黄某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为第二公司提供反担保属于个人违法行为。
因认定事实不符,原审判决即存在错误。原审未核实被告住所地即以公告送达形式通知被告到庭应诉,并在被告未能到庭的情况下作出缺席判决,使被告丧失了辩护的权利。10年前因无法确定被执行人地址而中止执行,期间并未履行相关法律手续。10年后未启动恢复执行程序及审核被执行主体变更情况再次强制执行,其中确有不妥。蔡甸区检察院向洪山区法院发出了《再审建议书》。
日前,长安公司236万元资金已被退回。洪山区法院表示将在近期内就该案是否启动再审程序进行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