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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服五种心理 提高追诉实效

[来源: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王灵聪]       [日期:08-04-16]

    依法追诉漏罪漏犯是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的重要职能,也是检察机关作为宪法定位的法律监督机关履行诉讼监督的一项重要途径。基层检察机关所办案件多为一般案件,案情较为简单,追诉的实质是对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起诉案件的查漏补缺。蔡甸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查微析疑,克服实践中可能导致遗漏犯罪人及犯罪情节的办案心理,在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近两年来共追诉漏罪11宗、漏犯7人,占起诉案件的4.6%,所追诉的漏罪漏犯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克服就案办案的心理,深挖细查捕捉追诉线索,做到疏而不漏

 

        实践中,由于办案期限、人手等各方面客观原因的影响,就案办案的心理较为常见,往往造成漏罪漏犯的出现。为追诉该类漏罪漏犯,该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是注重对案卷材料全面审查与讯问犯罪嫌疑人相结合,查微析疑,发现线索,追诉漏罪。在全面审查卷宗材料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嫌疑人、证人等涉案人员的社会文化程度、心理素质、思想状态等基本情况,在讯(询)问时注意从讯(询)问对象的表情变化中发现问题,选准突破口,有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讯(询)问,从中发现漏罪、漏犯线索。如审查王某抢劫一案时,该院发现案卷中王某曾交待过案发前在住院的情况,讯问时王某对于其住院一事支支吾吾,办案人根据王某的表情变化,有针对性地深入讯问,迫使其交待了异地故意伤害他人犯罪事实。补充相关证据后,将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区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判处罚金。

 

        二是建立另案处理案件审查与案件材料信息库机制,向纵深挖掘追诉漏犯。对于案件中存在另案处理人员的,该院要求公安机关对另案处理的情况说明理由,一并纳入侦查卷宗。理由不成立的,对其提出相应的纠正意见,督促其改正。同时,建立另案处理人员信息卡以及被追诉人资料库,防止某些不能及时到案的嫌疑人因时过境迁或承办人交替产生遗漏。通过信息库加强对未到案的被追诉人员的跟踪,及时督促侦查机关追捕到案并移送审查起诉。如该院在办理刘威等人涉嫌抢劫等罪一案时,发现嫌疑人李某涉嫌参与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但被另案处理。公安机关说明李某因在逃而被另案处理,该院将该信息收集入库。2007年,公安机关将李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移送审查起诉时,该院从信息库中查出李某存在聚众斗殴的漏罪并予以追诉,法院做出了有罪判决。

 

        三是建立内部互通信息制度,形成部门协同配合机制,增强追诉合力。侦监、公诉、监所部门都承担侦查监督职能,控申部门则通过受理控告申诉掌握可能构成犯罪需追诉的信息。该院建立内部互通信息制度后,监所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以后决定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及时向侦监、公诉部门通报案情及取保候审的原因。被害人或其家属对犯罪嫌疑人有漏罪或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控申部门掌握情况后,也及时向侦监、公诉部门通报案情并采取相应措施。如该院通过监所部门提供的信息追诉了伍某窝藏一案,通过控申部门提供的信息成功追诉了王某故意伤害一案,均获法院有罪判决。

 

        二、克服抓大放小心理,全面打击犯罪,做到有罪必究

 

        在某些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侦查机关出于急于结案等原因,只移送案件主要犯罪人或主要犯罪事实来审查起诉。最常见的是共同犯罪或团伙犯罪,由于环节较多、时间较长、涉案区域较广,各同案犯的分工、作用不同,给案件侦破带来种种困难。公安机关侦查时,往往把主要精力放在了主要犯罪嫌疑人身上,很容易遗漏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有些案件中从犯地位作用比较轻,相似案件以往一般宣告缓刑,侦查机关因此认为办理此类案件没有实际意义。有一些案件则是侦查机关出于各种原因,以"在逃""另案处理"的方式不想追究。放纵犯罪不管严重与否,都践踏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侵犯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破坏了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有罪的宣告即使没有判处实刑,本身即表明了社会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该院要求在办理该类案件时,树立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的执法理念,积极追诉犯罪,力争有罪必究。

 

        如该院办理的肖某贪污一案时,因同案犯杨某、周某涉案金额相对较小,侦查机关对其没有一并移送审查起诉。在办理叶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一案时,因同案犯刘某某、王某某地位作用较轻,侦查机关仅将主犯叶某移送审查起诉。该案中的刘某某、王某某经追诉后,均被法院作有罪判决。

 

        三、克服以罚代刑心理,坚决以刑事手段追究犯罪,做到罪责相应

 

        目前,以罚代刑现象并不鲜见,往往是由于侦查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有些办案人员对法律认识不足所造成的,也不排除一些办案人员纯粹出于个人私利,对有可能构成犯罪的涉案人员仅仅给予行政处罚。以罚代刑的直接后果是放纵犯罪。该院针对以罚代刑现象,对侦查机关办理的案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复查。这种复查既包括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案件的复查,也包括对公安机关撤消案件、劳动教养、治安处罚等案件的复查,从中发现是否有以罚代刑、降格处理、遗漏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在办理可能以罚代刑类案件时,该院在充分调取、核实证据的基础上,与侦查机关加强协调合作,认真审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否合法、恰当。只要构成犯罪该院都坚决予以纠正,依法追诉,杜绝犯罪分子钻法律的空子,成漏网之鱼

 

        如该院办理的姜某等人盗窃案中,嫌疑人多次盗窃价值共计八万余元的电缆线,并多次销赃给废品收购站老板林某。就案件证据材料看,姜某等人均为在晚上十一点钟至凌晨一点钟销赃,并将作案衣物及工具等借放林某处,林某主观上有收购赃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收购赃物的行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仅移送姜某等人盗窃案审查起诉,对林某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该院经审查认为该行政处罚不恰当,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对林某采取适当强制措施一并移送审查。林某经该院追诉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四、克服宁纵勿枉心理,严把罪与非罪的界限,做到客观公正

 

        对侦查机关的工作业绩考核中,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是否最终提起公诉并被判决有罪有很严格的比例控制,因此侦查机关对于有疑问的案件或者嫌疑人采取保守的方法处理,往往不移送审查起诉,出现漏罪漏犯的情况。实际上宁纵勿枉应为法院判决的标准,而非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标准。侦查机关办理案件只要犯罪事实存在且确为该嫌疑人实施就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对于那些存在定性甚至构罪疑问的案件都应通过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交由法院审判,才能使案件当事双方经过公平透明的程序性正义从而得到实质的正义。

 

        该院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严把罪与非罪的界限,认真审查证据材料,对于有证据表明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存在的,坚决予以追诉。对于存在疑问的事实,注重从犯罪构成方面补充证据,并有效开展公诉引导侦查活动,依法有效地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进行正确指导,保证侦查人员及时、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大大地提高了追诉成功率。

 

        如该院在办理陈某、向某涉嫌销售赃物一案时,公安机关仅移送犯罪嫌疑人两笔销赃事实。该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该案犯罪嫌疑人交待多笔犯罪事实公安机关都没有认定。从证据情况看,嫌疑人交待的多笔事实中除公安机关认定的两笔事实外,另有两笔销赃事实中有赃物、买受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存在。但当前证据体系缺少证明物证为赃物的证据以及赃物的价值鉴定结论。该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失主的证言及价值鉴定结论。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提供了价值鉴定结论,但指出嫌疑人对赃物来源不清,无法找到失主从而提供证言。该院及时介入侦查后发现,该案赃物有其特殊性,被盗物品为摩托车,而每辆摩托车均有其发动机号这一特殊身份证明,从而可以到相关部门查询失主。公安机关根据这一建议,再次展开调查,提取了失主的证言,完善了证据链。最终该案以陈某、向某涉嫌四笔销赃事实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均作出有罪判决。

 

        五、克服同情嫌疑人心理,采取区别对待的适当措施,做到罚当其罪

 

        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常常会碰到犯罪嫌疑人令人同情的情形,或是犯罪动因或是犯罪情节或是犯罪人的家庭情况。在案件属于较为严重的犯罪时,办案人员一般会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案件属于较为轻微的犯罪时,有时办案人员的同情心会占上风,从而导致放纵犯罪情况的发生。在目前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背景下,对于犯罪轻微的嫌疑人采取从轻、减轻的处理方式,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合乎情理的做法。关键是掌握一个,从而既有效的打击了犯罪,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该院认为这个度应为刑法的目的,即实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统一。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嫌疑人,应在认定其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作出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理。

 

        如该院办理的冷某等团伙盗窃电缆案时,发现涉案的冷某兄弟的父亲两次帮忙运输赃物,而且主观上的明知显而易见,冷某等人也作出了相关的供述,证据确实充分,冷某已经构成犯罪,应当一并移送审查起诉。在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协调中,公安机关提出被告人冷某兄弟均因是案件主犯而被羁押,子女由其父亲照顾,且家中还有几十亩地需要其耕种,而其本人从事运输副业,其两次作案均是冷某等人不断催促下实施的,且对于冷某等人其他几十次作案,坚决拒绝了运输的要求。正是基于这种作案动因及嫌疑人家庭情况都比较令人同情的事实,公安机关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该院在审查起诉中认为公安机关提出的上述理由均属事实,但是若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会使其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从而再犯,同时对于广大村民,也可能会造成认同甚至效仿其行为的后果,而在运输赃物得到报酬相对较高的情况下实施这种犯罪行为。因此该院追诉了冷某运输赃物罪,在办案中考虑到上述特殊情况,建议公安机关对冷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在案件的审理中对冷某作了多次法制教育,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又建议法院对冷某宣告缓刑,最终法院采纳了该院的量刑建议,并对该案作了公开宣判。该案的办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使当地变电站工程建设的原材料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