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近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在处理一起伤害案件中,根据诉讼进程循序渐进开展刑事和解,彻底化解群众冲突纠纷,受到老百姓的赞扬。
犯罪嫌疑人辜某是武汉市蔡甸区索河镇某村村民。2007年8月12日晚,该区索河镇某渔场业主郭某因怀疑辜某盗窃其养殖的螃蟹,便与其外甥万某等人开车寻找辜某,碰到辜某的弟弟,双方发生争吵继而拉扯。正在附近的辜某闻声后,在路边捡了一根木棍赶了过来,万某等人见状朝其迎了过去,辜某持棍朝走在最前面 的万虎头部打了一棍,致其轻伤。
案发后,当事双方对立情绪情严重。一方被误会,群情激愤;另一方被打伤,不依不饶,虽经司法行政部门积极调解,但因双方意见分歧太大,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在侦查阶段,案件移送到蔡甸区检察院提请逮捕。蔡甸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是村民之间因纠纷而引发的冲突,结果是轻伤,有和解的条件,虽然前期调解失败,但是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应积极引导,用刑事和解化解群众内部矛盾。该院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工作人员以及当事双方进行面对面的调解,在该院案件承办人的见证下,双方达成一致赔偿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书。随后,该院对辜某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辜某被取保候审释放后,立即到医院看望受伤的万某,向其赔礼道歉并给付赔偿金。
在审查起诉阶段,该院积极介入,将刑事和解推向深入彻底。一是通过讯问辜某和询问受害人万某,进一步了解了双方和解的自愿性、真实性。二是督促辜某完全履行赔偿协议。三是调查双方冲突的原因。该院经进一步走访调查发现,辜某没有实施盗窃郭某螃蟹的事实,当事双方因为误会而起冲突。经过该院的深入工作,辜某已完全履行赔偿协议,还向万某书面具结悔过,并将万某带到武汉市大医院做进一步检查,确保万某伤情已痊愈,并承诺对万某因此可能造成的后遗症负责。万某及其亲属被辜某的诚意感动,多次主动要求司法机关对辜某从轻处理。
经过充分和解,该院认为,该案因误会冲突导致,主观恶性小,危害结果较轻,,属于当宽则宽的范畴,考虑受害方的要求以及辜某的悔罪态度,对辜某做出不起诉决定能起到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月20日,该院对辜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在不起诉决定书送达时,当事双方握手言和,原来的误会也澄清了。郭某、万某等人对自己误解辜某表示歉意,辜某表示再也不莽撞行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