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蔡甸区检察院决定作有罪不起诉的周某、张某、张某某等三名在校学生,经过一年的教育感化,实现了理想的帮教效果,达到了思想和行为转化,被解除帮教,自此不起诉决定达到预期目的。
一年来,该院办案人员采取了多项措施,做了深入细致的工作。
一、实施污点封存,尊重人格尊严
去年5月和8月,该院公诉部门先后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两起在校学生涉嫌犯罪案,即江汉大学在校大二学生周某窝藏案和本区成功中学在校学生张某和张某某抢劫案。办案人员经审查后认为三人均构成犯罪,经进一步调查走访,三人均无前科,对照法律条款,三人符合不起诉条件,于是经检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这两起在校学生犯罪案作不起诉处理。检委会在决定不起诉后,根据高检院,省、市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考虑到其求学的意愿,以及窝藏、抢劫犯罪的社会影响,从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要求办案人员对三名在校学生的犯罪行为,作污点封存。办案人员即将《不起诉决定书》封存于司法机关,而不进入学生档案,不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不对外披露涉嫌犯罪情况,仅向其家长、学校领导及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以减轻三名被不起诉学生的心理压力,为其改过自新,继续完成学业创造条件。
二、协调多方参与,以增强帮教合力
为保证被不起诉学生能深刻吸取教训,切实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办案人员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意识,从教育、感化、挽救的意愿出发,随即组织跟踪帮教,先后联系所在学校、家庭及当地派出所分别组成帮教小组,签订帮教协议,明确各自职责,提出具体要求,开展教育感化工作,共同挽救失足学生。如本区成功中学学生张某、张某某(以下简称两张)暑假期间受在社会青年余某、李某的邀约下,在本区318国道成功水管站路口强行拦停一辆外地货车,威胁司机,抢得现金200元。两张在抢劫过程中参与起哄,构成犯罪。该院决定不起诉后,随即协调学校、村委会及派出所等单位及家庭共同研究帮教措施,明确各自的帮教职责,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使两张在一年中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三、注重监督管理,以强化行为规范
周某等三名学生之所以发生犯罪行为,与所在学校家庭管理的疏忽不无关联。因此该院在决定不起诉的同时,向江汉大学、本区成功中学发出检察建议,要校方方面加强对学生的法律教育,使之不断增长法律知识,增强法律观念,同时加强对学生业余生活管理工作,防止行为失控。如周某在就学期间,租住一出租房,经同学张某介绍,将二重罪逃犯李某、刘某留宿在租住房,收取房租、水电费1000元。当周得知此二人的犯罪情况后,虽然要求他们离开,但在李、刘以支付过房租拒绝后,仍然容留,直至被侦查机关抓获。这说明学校对本校学生周某的课外活动的管理失控。同时建议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学生假日期间活动的监督制约,防范行为失学。
四、启发引导,以寻求思想自新
在帮教过程中,该院办案人员重点在思想教育引导上下功夫,采取办案人员月联络交流、季上门走访教育,被不起诉学生主动接受监督教育,自觉汇报思想,报告行踪。一年中办案人员始终保持与所在学校、派出所、家庭及个人的联系,掌握三名被不起诉人的思想动态和言行举止,针对青少年学生思想上的不成熟、行为上的随意性、对正误的鉴别力差等弱点开展思想教育,有计划地讲解法律知识,分析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使三名学生逐步明白了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在思想上逐步成熟起来。
办案人员为周某购买了《法律知识读本》等法律书籍,要求其自觉做好学习笔记,由该院帮教小组定期检查。同时,建议学校开设法律课,加强法制教育。在对张某、张某某加强法制教育的同时,增强监管、避免其受不良影响成为我们主要的帮教方向。一方面,该院帮教小组多次到张某、张某某居住地走访了解情况,进行监督,要求家长多抽出时间监督孩子的言行;另一方面,我们向教育部门、团委积极建议开展丰富多彩的假期活动,对青少年的行为进行正面积极的引导。
目前周某已顺利进入大三学习,且因其自身表现良好、成绩有较大进步,还于第二学年拿到了奖学金。张某在初三毕业后,考入侏儒高中。张某某在顺利完成初中学业后,到浙江义乌一玩具厂学习玩具生产工艺,在其寄回的思想汇报里,他写到“感谢检察院对我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我已经走进了社会,虽然每月能挣的钱不多,但能够用双手养活自己,内心非常安宁。我一定要尽快学会技术,生产出更多的产品以回报社会对我的宽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