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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检察建议的实施与完善

[来源: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张晋荣]       [日期:08-08-21]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针对特定单位、部门或行业在制度、管理、机制等方面暴露的问题,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以推动有关单位加强自我监督和防范,排除安全隐患,追究责任人,预防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运用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当前,检察建议已广泛运用于刑事、自侦、民行、控申、预防等检察业务工作领域,其积极作用在实践中凸显,但也暴露出使用不规范、缺乏刚性等问题。笔者试从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期对检察建议的使用、管理有所裨益。

        一、检察建议在司法实践中的特殊作用

        对检察建议的效力,理论和实务界目前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检察建议本质上是弹性的,检察机关行使的是工作建议权,该建议的执行权仍在受建议方手中;另一种意见认为,检察建议具有一定刚性和法律强制力,受建议单位在无异议前提下必须执行,并及时回告落实情况。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提出检察建议是一项综合性的业务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体现。正确的检察建议必须得到贯彻执行,这与检察机关的属性和执法效能相一致。笔者认为,检察建议的功能主要表现在:

        (一)引起相关单位和人员重视,建立犯罪预防的思想防线。检察建议是一种正确运用法律,综合分析发案单位、行业存在的问题,设计预防对策,督促整改的法律文书。发检察建议书是开展普法宣传教育,送法进社区、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的活动载体之一。检察建议贯彻落实的过程也是法制宣传和廉政教育同步进行的过程。预防犯罪,教育是基础。提出检察建议,有助于相关单位、行业及其工作人员增强法制和廉洁自律意识,提升法律素养和拒腐防变的能力,自觉参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工程,在思想上构筑防微杜渐、遏制犯罪的防火墙,从源头上消除滋生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形成行为人“不想犯”的自律氛围。

        (二)推动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建立犯罪预防的法制防线。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强,目的明确。就发案及相关单位、行业自身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帮助相关单位建章立制,完善防范机制,督促整改纠错,是检察机关立足法定职能,提出检察建议的初衷。预防犯罪,制度是保障。发检察建议书是落实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为纽带和桥梁,监督和协助发案单位采取预防措施,规范内部管理,强化队伍建设,健全制度规范,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起到治理腐败和预防违法犯罪的功效,搭建行为人“不能犯”的监控平台。

        (三)推动责任追究,严明工作纪律,建立内部预警防线。预防犯罪,监督是关键。犯罪发生,很多与其他行为人的违规违纪行为紧密联系。依法追诉犯罪人的同时,还应追究其他行为人的纪律责任。检察机关通过建议督办,惩治乱作为和不作为,保障工作人员责权利有机统一,发挥纪律惩戒和警示功能,增加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营造行为人“不敢犯”的内部环境。如去年以来,我院向有关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28份,9名机关干部和企事业职工由此因违规或过错,受到党纪政纪处分,4起违法执法行为得到纠正,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检察建议在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察建议权作为检察机关在自侦权、公诉权、执法监督权之外的派生权力,在运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法律依据不完备,影响其法律效力。当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仅《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明确了检察建议权及适用情形,其他法律均未作明确规定。法律依据的匮乏直接导致检察建议刚性不足,形成先天缺陷。这种弊端给少数发案单位、行业不重视、甚至不执行检察建议以口实。近年来,每年都有个别单位对我院检察建议不予理睬和回复,严重损害了检察建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管理不规范,少数检察建议质量不高。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常用的法律文书。受认识偏差、个人素质、流程管理等因素影响,少数检察建议出现了质量问题,有的格式不规范,结构不合理;有的内容不丰富,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有的行文不流畅,逻辑不严谨。细节决定成败,检察建议的质量问题不仅是对其严肃性和效能的恶意透支,而且直接损害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

        (三)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少数检察建议不能落实。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后,未落实备案、反馈、回访制度,使检察建议流于形式;对受建议单位不理睬或敷衍应付时,消极对待,甚至无能为力,导致检察建议有去无回,收效甚微。这种软弱涣散的状况极大削弱了检察建议的执行力,亵渎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必须坚决取缔。

        (四)适用范围把握不准,存在误用现象。检察建议是一项综合性的法律文书,其内容包括对相关单位、行业管理等问题采取预防措施的建议和对有关人员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建议两方面。检察机关履行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监督过程中,处理单一业务事项时,可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意见,而不应提出口头或书面检察建议。有的检察机关和人员囿于认识缺陷,在不应当使用的情形下误用检察建议,造成执法过错。

        三、完善检察建议使用的对策

        针对检察建议在运用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必须采取有效策略和措施,进一步加强检察建议的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其使用效能。笔者认为,应着力从以下方面予以改进:

        (一)牢固树立“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执法理念,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积极作用。要坚决摒弃少数干警中存在的“重打击,轻预防”的思想以及认为“发检察建议缺乏法律强制力,别人若不理,我们也没趣”、“检察建议是预防部门的事,业务部门不必越俎代疱”等消极观点。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化服务大局和犯罪预防意识,充分认识检察建议在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中的重要地位和独特优势,协助相关单位、行业从教育、制度、监督上着力,加强内部管理和防范,巩固和深化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彰显检察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二)增强检察建议的规范性、针对性、权威性,确保质量。检察建议要采用高检院文本格式,做到规范统一,尤其要强化说理部分,分析要透彻,内容要翔实。提出建议可操作性要强,切忌空话、套话。制作程序要到位,审批要严格,一般采取立项、主办人员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检察长签发、办公室缮印的责任和处理程序。一份好的检察建议必须达到“主题明确、结构完整、体制规范、语言严谨”的要求,这也是确保检察建议使用效能的基础性工作。

        (三)健全检察建议的考核、备案、反馈、回访制度,保障检察建议落实到位。要把检察建议纳入绩效管理和综治考核体系,将工作目标细化分解,责任到人,兑现奖惩;对不落实或不认真落实检察建议的有关单位,由综治部门一票否决。检察建议的副本要送本级人大备案,接受人大监督,增强执行力,并抄送受建议单位、行业的主管部门,以引起人大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视和关注,争取支持形成督办检察建议的合力。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要跟踪监督,适时回访,主动掌握检察建议的办理情况和实际效果,加强沟通协调,妥善处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四)加强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检察建议的制度设计。笔者主张,将检察建议权写入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具体情形、保障措施,从根本上解决法律规定犹抱琵琶半遮面的问题。可以规定,受建议方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落实检察建议内容并向检察机关回告;若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逾期不执行的,检察机关应当通知其上级主管部门督促执行;若对检察建议书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