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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若干技巧辨析

[来源: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李裕仁]       [日期:08-04-03]

      内容提要:司法会计鉴定技巧,主要是指在运用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方法解决鉴定问题时,所需运用的一些技巧。笔者拟就司法会计鉴定的几种主要技巧进行具体分析,以期广大司法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熟练运用这些技巧,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从繁重的日常鉴定工作中解脱出来。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 技巧 辨析
      “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是依据法律、法规,运用会计学、审计学、犯罪侦查学等科学原理和技术方法,收集证据,审查证据,对案件涉及有关会计事项、经济关系、财产物资等方面的财务事实进行检验鉴定,并作出书面结论的一项专门性工作。”①司法会计鉴定技巧,主要是指在运用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方法解决问题时,所需运用的一些基本技巧。”②笔者经过多年司法实践认为,在检察机关技术部门工作的司法会计人员,长期奋斗在工作一线,审查会计账务日常工作量大,有时付出了很多的辛劳,往往会徒劳无功。为了减轻工作强度,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熟练掌握运用一些鉴定技巧,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有必要对司法会计鉴定作一些技巧上的探索分析,进一步完善和补充司法会计主要鉴定方法。在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时,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具体运用到以下几中常见的司法会计鉴定技巧,以便寻找鉴定捷径,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减少负面效应,节约司法资源。
 
      技巧之一,因素递增法
      因素递增法,通常是指司法会计鉴定中遇有鉴定证据不全或对鉴定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有异议等情形时所使用的一种鉴定技巧。
      因素递增法,是指在鉴定过程中逐步增加鉴别分析因素的一种司法会计鉴定技巧。采用因素递增法进行检验鉴定时,应先将需要进行鉴别分析的多种因素,按对其实施鉴别分析的难易程度进行排列,然后按照由易到难的顺序,逐个将各个因素纳入鉴别分析范围,如遇无法进行鉴别的因素时,可将其在鉴定结论中进行说明。
      以对鉴定证据不全的现金账户余额的检验鉴定为例:
      首先,按鉴别分析的难易程度划分会计凭证,将所有会计凭证划分为有争议凭证和无争议凭证两类。其次,根据已明确种类的无争议凭证的内容、计算和确定此时现金账户的累计发生额和余额。第三,采用根据原始凭证的有关内容、结合核对银行存款,结合检验与收付款项有关的其他账户资料,通过送检部门补充进行的司法会计检查等检验识别方法,识别并确认种类不明的会计凭证的种类。第四,如送检机关在鉴定结束前已将有争议凭证的异议问题解决,应及时将其纳入鉴别分析范围,确认现金收付凭证内容和现金账户发生额,重新计算出该账户作为鉴定结论所确认的现金账户余额。第五,综合分析和确认对所有有争议凭证对已确认的现金账户余额的影响方向及程度。最后,将鉴别分析意见和所确认现金账户余额的意见一同作为鉴定结论的内容。
 
      技巧之二,还原法
      还原法,顾名思义是指以原始凭证记载的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为准,对会计核算资料进行调整并重新计算各期的核算结果,以还原各期财务活动真实情况的一种司法会计鉴定技巧。
      还原法通常用于账户余额鉴定中的比对鉴别的参照客体的司法会计鉴定。
 
      技巧之三,因果关系排除法
      所谓因果关系排除法,又称排因法,是指在一些涉及财务会计错误关系的鉴定中,通过检验、鉴别和分析,逐步排除与结论有关的其他可能性,从而确认一种原因或结果的一种司法会计鉴定技巧。
      因果关系排除法主要适用于对涉及财务会计错误因果关系问题进行的司法会计鉴定。采用因果关系排除法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时,要先将能够导致某一财务会计后果产生的所有原因或某一财务会计现象,能够导致产生的所有后果全部列示出来,而后通过检验、鉴别和分析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综合分析、逐一排除其他原因的作用或导致其他后果的可能,最终确认导致某一错误后果的真正原因或某一错误现象实际产生的确切后果。
      办案中采用因果关系排除法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时,一定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方面要将所有的可能性全部直观的列示出来,做到既不遗漏,也不凭主观癔断随意增加,若列示不全或列示不对,均可能导致鉴定失误,造成不必要的错案,因而,对采用因果关系排除法作出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通常会进行复核鉴定,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可靠性。
      另一方面要将所列示出的全部可能性逐一进行科学的分析,分别予以肯定或否定,若出现不能肯定其一或不能否定其他的情形时,切莫作出确定性结论。
 
      技巧之四,范围限定法
      所谓范围限定法,是指通过限制进行检验的检材范围,将本应通过对较大范围的检材进行检验解决的鉴定问题,限定在可检验资料的范围来解决的一种司法会计鉴定技巧。
      范围限定法,通常适用于因受鉴定时间或检材质量的限制,无法通过对较大范围的检材实施检验或无法利用对较大范围检材的检验结果作出鉴定结论等情形。采用范围限定法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主要是通过有选择地缩小检材的使用范围,从而有限度地解决案件中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
      在实际运用过程中,采取范围限制的方法不外乎以下两种。
      第一种是对检材的种类范围进行限制。如,只对直接证据进行检验;或只对与鉴定结论相关的记账凭证和账簿进行检验;或者只对记载案件事实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验等。例:武汉市蔡甸区某国有公司将应收账款与预收账款合并记入应收账款账户,根据鉴定要求,应通过检验原始凭证分别确认某一时期该公司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的金额,但通过检测原始凭证,发现有些销货发票抬头未填写,有些销货发票的结算与实际结算方法不符,而无法通过检验原始凭证进行分户。办案中,笔者作为办案人员,采用了范围限定法,根据对该期记帐凭证进行检验的结果,分别确认应收账款与预收账款的金额,并据以进行鉴别分析作出了鉴定结论。
      第二种技巧是对检材的时间范围进行限制。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只对鉴定问题涉及的部分会计期间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验。比如,从某一发案单位扣押了多个年度的财务会计资料,只检验其中案发年度的财务会计资料。
      司法实践中,采用范围限定法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实际上是在增加了一些假定的前提下作出的,因而大多数结论只能是限定性结论。从鉴定结论的范围看,结论往往只能依据所使用的鉴定证据确认鉴定事项所涉及的部分案件事实,因而往往不能满足司法机关的全部鉴定要求。但是,在具体实施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只要我们能正确慎重地运用这一技巧,便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解决一些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诚然,采用限制检材种类范围的鉴定技巧,可以及时地解决案件受理过程中的某些财务会计问题;采用限制检材时间范围的鉴定技巧,则可以解决部分案件事实的确认问题。
      “此外,还有顺查法、逆查法、详查法,抽查法、侧查联查法、控制计算法等”③鉴定技巧,在此笔者不一一分述。
 
      参考文献:
      ①《湖北省检察机关检察技术工作规范(试行)》鄂检发[2005]34号2005年7月31日 第四章 第三十三条 第16页;
      ②《司法会计鉴定实务全书》王君亭等主编 中科多媒体电子出版社 第1301至1302页;
      ③《司法鉴定导论》何家弘主编 法律出版社 第298页。